(2016)湘12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肖鹏、肖飞等与肖小月确认合同有效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鹏,肖飞,肖小月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鹏。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飞。委托代理人贺建平,湖南省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813031105321。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小月。再审申请人肖鹏、肖飞因与被申请人肖小月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肖鹏、肖飞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程序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的规定。二审法院没有组织开庭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判决,没有保护肖鹏、肖飞的诉讼权利。2、二审法院没有开庭就认定了一审判决事实。肖小月因父母离婚,从小随母亲居住在湘潭,平时很少与肖时光来往。肖时光考虑到女儿在外地,老了无人养老送终,主动将坐落于溆浦县卢峰镇长兴街的房屋赠送给肖鹏、肖飞。肖鹏、肖飞接受赠送后,花费近10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肖飞同肖时光生活居住在一起。对于赠与的事实,肖时光生前的朋友都知道,也向法院出示了证人证言。3、肖时光将房产赠送给肖鹏、肖飞符合法律规定。事实上,肖时光与肖鹏、肖飞的赠与合同已经成立,房屋已实际交付,虽然没有书面协议、没有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但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故请求撤销(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257号民事判决,提起再审依法改判。本院审查查明:本院二审期间,肖小月于2015年5月25日提交申请书,提出因其工作关系一直在外地,参加庭审存在诸多不便,同时也没有新的证据向法院提交,请求本院二审不开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询问了肖飞及其委托代理人贺建平。询问中贺建平亦表示没有新的证据向法院提交。以上事实有原审卷宗材料为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本院二审程序是否合法,肖时光与肖鹏、肖飞之间是否形成赠与合同关系。首先,本院二审程序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及理由,故本院二审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其次,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实肖时光与肖鹏、肖飞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虽然肖鹏、肖飞在一审期间提供了一些证人证言,但并没有证实肖时光是否真正将房屋赠与肖鹏、肖飞。原审以肖鹏、肖飞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赠与合同关系为由,判决驳回肖鹏、肖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肖鹏、肖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肖鹏、肖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龚俊利审 判 员 蒲少良代理审判员 孙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向玉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