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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王红云、李声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王红云,李声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342号原告王志强,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3日,居民,住四川省高县。被告王红云,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10日,务农,住四川省高县。被告李声群,女,汉族,生于1975年12月19日,务农,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原告王志强诉被告王红云、李声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王志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红云、李声群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志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强撤回对被告王红云、李声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王志强负担。审 判 长 黄 磊代理审判员 张 君人民陪审员 王忠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