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03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2016)赣0203刑初34号陈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203刑初34号公诉机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10月3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景珠检公诉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日14时许至18时许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受“老娄”(在逃)雇佣和指使,在景德镇市XX路XX银行门口附近路段,在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标准的情况下,非法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手机用户发送短信17699条(每位移动用户收到一条),手机用户收到显示自95533发来的短信,内容为“诚邀你来我处办理10-100万元的大额度信用卡,详询:130XXXX****(或132XXXX****)XX银行。”其中以130XXXX****为联系电话发送短信8072条,以132XXXX****为联系电话发送短信9627条。通过上述方式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17699位手机用户通信中断1-10分钟,危害公共安全。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并被缴获作案工具“伪基站”设备一套、手机一部等。经江西省工业信息化委员会景德镇无线电管理局对“伪基站”设备进行鉴定,该设备无国家工信部核准的型号核准代码,系三无产品。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用以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1、报案情况说明;2、归案经过;3、证人证言及手机短信截图;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扣押物品清单;6、酷派手机截图;7、江西省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景德镇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珠山公安分局送检无线电设备的复函”;8、景德镇移动分公司网络优化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9、常住人口信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伪基站”设备强行向不特定手机用户发送短信17699条,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日13时30分许至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景德镇市XX路XX银行门口附近路段,在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标准的情况下,非法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手机用户发送短信17699条(每位移动用户收到一条),手机用户收到显示自95533发来的短信,内容为“诚邀你来我处办理10-100万元的大额度信用卡,详询130XXXX****(或132XXXX****)XX银行。”其中以130XXXX****为联系电话发送短信8072条,以132XXXX****为联系电话发送短信9627条。因发送上述短信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17699位手机用户通信中断1-10分钟,危害公共安全。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并被缴获作案工具“伪基站”设备一套、手机一部等。经江西省工业信息化委员会景德镇无线电管理局对“伪基站”设备进行鉴定,该设备无国家工信部核准的型号核准代码,系三无产品。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实:1、报案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10月2日,景德镇移动分公司接到用户投诉称在本市XX处附近收到垃圾短信,通过监测发现XX处有伪基站进行大量群发垃圾短信,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归案经过,证明2015年10月2日19时许,景德镇移动分公司将被告人陈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3、证人证言及手机短信截图(1)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及手机短信截图,证明2015年10月2日14时27分,其在本市XX酒店附近收到95533发送的“诚邀你来我处办理10-100万元大额度信用卡。详询132XXXX****XX银行”的诈骗短信。(2)证人马某的证言及手机短信截图,证明2015年10月2日16时许,其在本市XX小区里收到95533发送的“诚邀你来我处办理10-100万元大额度信用卡。详询132XXXX****XX银行”的诈骗短信。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10月2日13时30分许至18时许,其在景德镇市沃尔玛超市对面的XX银行门口,利用一部诺基亚手机测频点,再通过一部酷派手机连接伪基站设备,设置192.168.43.216网站打开,每隔1秒钟左右自动向不特定的用户手机发送信息,信息内容为“诚邀你来我处办理10-100万元大额度信用卡。详询130XXXX****(或132XXXX****)XX银行”。以132XXXX****作为联系电话发送9627条短信,以130XXXX****作为联系电话发送8072条短信,一共发送17699条短信。5、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伪基站设备一套(含用于发送短信的一部诺基亚手机及一部酷派手机)、手机一部及银行卡一张。6、酷派手机截图,页面显示连接网址为192.168.43.216,业务名称11,显示号码95533,计数8072;业务名称22,显示号码95533,计数9627,短信内容均为“诚邀你来我处办理10-100万元大额度信用卡。详询130XXXX****(或132XXXX****)XX银行”。7、江西省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景德镇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珠山公安分局送检无线电设备的复函”,证明送检设备即被告人陈某某使用的伪基站设备无国家工信部核准的型号核准代码,系三无产品。该设备亦未获景德镇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设置,属非法设台,且擅自占用国家指定移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开启后会在一定范围内阻隔公众移动通信信号,造成合法手机用户通信中断。8、景德镇移动分公司网络优化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查获的伪基站设备具有搜取手机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短信等功能,可以设置任意号码或端口号强行向用户手机发送短信,使用过程中会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伪基站能捕获并识别手机SIM卡的IMSI(识别码),并保存在伪基站的电脑上,保证在伪基站设置的周期内不会向同一手机重复发送同一条短信,会对用户安全存在潜在风险。被告人陈某某使用的伪基站设备经检查有17699条IMSI识别码,造成17699个手机用户通信中断1-10分钟左右。9、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作案时系成年人及其身份信息。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伪基站设备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截断通信线路,造成手机用户通信中断,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予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日起至2018年10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伟人民陪审员 熊凯祥人民陪审员 黄跃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熊龙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