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民一初字第004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刁凤英诉被告巴艳群、淮北市凯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刘怀建、刘路路、刘东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凤英,淮北市凯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刘怀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0438-5号原告:刁凤英,女,汉族。监护人:王乐,男,汉族。系刁凤英之子。委托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东东,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凯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郭艳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斌,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相山区。负责人:马新礼,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战越,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怀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亚,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丽,女,汉族。系刘怀建儿媳妇。刘路路:男,汉族。刘东东:男,汉族。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人:赵志恒,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XX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刁凤英诉被告巴艳群、淮北市凯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刘怀建、刘路路、刘东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刁凤英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刘怀建名下所有的杜集区矿山集B2-XX幢XXX号(淮房产XXXXXX号)房产依法进行查封。担保人徐立志自愿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海宫路XX号学府雅苑X幢XXXX号商品房一套(所有权证号:淮房地权证相山工区字第XXXXXX**号)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刁凤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徐立志自愿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海宫路XX号学府雅苑X幢XXXX号商品房一套(所有权证号: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XXXX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转让、抵押、变卖。二、对刘怀建名下所有的杜集区矿山集B2-XX幢XXX号(淮房改私产XXXXXX号)房产依法进行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转让、抵押、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敏审 判 员 武啸伟人民陪审员 刘汉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戚欢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裁定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终结执行;(九)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