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71刑更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方老五贩卖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老五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71刑更72号罪犯方老五,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0日作出(2003)文中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老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3日以(2003)云高刑终字第15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06年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92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于2008年3月2日、2009年3月11日、2010年2月25日、2011年3月11日、2012年3月11日、2013年5月23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六次刑事裁定共减刑八年一个月;于2014年9月16日经本院以(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871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2016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方老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方老五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方老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老五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6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丽审判员 董亚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珉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