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3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3民初276号原告李某某,女,1994年3月12日出生,藏族,甘肃省宕昌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宕昌县城关镇。被告苗某某,男,1989年3月7日出生,藏族,甘肃省宕昌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宕昌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兆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静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