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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7执40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3年7月1日出生,证件号码412724198307016511。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84年4月14日出生、。李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款第(八)项、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太康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7民初244号的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清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