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春裕与叶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裕,叶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1373号申请执行人:刘春裕。委托代理人:林勇,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朋,又名叶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15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裕与被执行人叶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2478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叶朋名下无足额的存款,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在乐清电台上对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规定的义务的行为予以曝光,现被执行人叶朋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故对被执行人叶朋尚欠申请执行人刘春裕执行款247800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13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冻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校对无异书记员 阮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