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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董召亭与河南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召亭,河南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9号申请执行人董召亭,男,195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河南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396号,组织机构代码76167017-2。法定代表人魏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明阳路仁和居73号楼1单元102户,组织机构代码69030917-8。负责人刘道稳,系该分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董召亭与被执行人河南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483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7500元,申请执行人于同年4月19日交纳执行费人民币1022元并领取上述案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纪宝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