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董召亭与河南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召亭,河南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9号申请执行人董召亭,男,195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河南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396号,组织机构代码76167017-2。法定代表人魏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明阳路仁和居73号楼1单元102户,组织机构代码69030917-8。负责人刘道稳,系该分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董召亭与被执行人河南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483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7500元,申请执行人于同年4月19日交纳执行费人民币1022元并领取上述案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纪宝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