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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刑更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杨云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云锋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刑更第485号罪犯杨云锋,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穗番法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云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49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杨云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云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3次;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云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云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文晖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