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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刑更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唐某某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刑更117号罪犯唐某某,男,汉族,1969年7月10日生,现在安徽省滁州市清流监狱服刑。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天刑初字第002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滁州市清流监狱以罪犯唐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但其悔罪表现一般,综合该犯犯罪性质、情节和服刑改造表现,对其减刑从严掌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某某不予减刑。(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朝勇代理审判员  陈 丽代理审判员  陈晓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群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