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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4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24民初35号原告赵某,女。被告韩某某,男。原告赵某因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农历2月6日举行了婚礼,2013年1月30日经政府登记补办了结婚证,婚后生育长女韩某甲,次女韩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不务正业,经常赌博,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女由原告抚养,次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外债221100元由被告偿还。被告韩某某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韩某某于2012年农历2月6日举行了婚礼,2013年1月30日经政府登记补办了结婚证。2012年12月25日生育长女韩某甲,2015年2月14日生育次女韩某乙。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曾有赌博行为。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当事人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与不准当事人离婚的法律依据。本案原、被告经政府登记领取了结婚证,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原告请求离婚,不能提供足以证明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葛 志芳陪审员 王 玉 红陪审员 梁 存 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