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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9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姜某与王某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王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9民初370号原告姜某。被告王某。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原告姜某诉被告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本院定于2016年4月22日9时30分在罗布法庭旧城巡回审判点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撤回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被告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林仔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