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邓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邓某某,邓学辉,庆云县第二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575号原告:杨某某,男,2001年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法定代理人:刘玉美,女,196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被告:邓某某,男,15岁,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邓学辉,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系邓某某之父。被告:庆云县第二中学地址:庆云县城区新兴路西首。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邓某某、邓学辉、庆云县第二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刘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