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翟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凯,翟同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909号原告张中凯。被告翟同川。原告张中凯诉被告翟同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志会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2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中凯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翟同川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中凯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张中凯负担。审判员 李志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雪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