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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新疆东洋轮胎有限公司诉伊宁市东站轮胎大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东洋轮胎有限公司,伊宁市东站轮胎大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1909号原告:新疆东洋轮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丹丽。委托代理人:魏连花,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宁市东站轮胎大全。经营者:厐耀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东洋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宁市东站轮胎大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东洋轮胎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完轮胎销售款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东洋轮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6元,已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新疆东洋轮胎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拉扎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