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9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30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不识字,住旬邑县湫坡头镇,村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张某某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讲明理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均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凯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畅春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