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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30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不识字,住旬邑县湫坡头镇,村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张某某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讲明理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均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凯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畅春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