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2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郑州宇特森喷涂设备有限公司与获嘉县彦当恒威护栏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获嘉县彦当恒威护栏厂,郑州宇特森喷涂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28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获嘉县彦当恒威护栏厂,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城关镇彦当村。经营者韩全富,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宇特森喷涂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圃田乡铁路桥南1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刘喜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险峰,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获嘉县彦当恒威护栏厂与被上诉人郑州宇特森喷涂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获嘉县彦当恒威护栏厂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获嘉县彦当恒威护栏厂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获嘉县彦当恒威护栏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献斌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田东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