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2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冯治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治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358号移送执行人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冯治平,男,生于1986年2月11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6********。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冯治平所有的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行振兴路储蓄所621700368000142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壹万壹仟贰佰陆拾肆元(¥11264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朋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