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4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牛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418号原告牛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判员 齐新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