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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4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牛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418号原告牛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判员  齐新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