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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朱志军与李文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峰,朱志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1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峰,居民。委托代理人顾兵,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志军,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董学明,盐城市亭湖区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文峰因与被上诉人朱志军债权转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东民初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东民初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860元,由本院依法退还给上诉人李文峰。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东代理审判员  秦广林代理审判员  谢超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