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民终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朱志军与李文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峰,朱志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1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峰,居民。委托代理人顾兵,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志军,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董学明,盐城市亭湖区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文峰因与被上诉人朱志军债权转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东民初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东民初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860元,由本院依法退还给上诉人李文峰。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东代理审判员 秦广林代理审判员 谢超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