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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郇建明与北京天擎化工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郇建明,北京天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847号申请执行人郇建明,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天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兴谷西路3-5号。法定代表人靳跃春,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郇建明与被执行人北京天擎化工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郇建明依据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5)京平劳人仲字第328号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天擎化工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郇建明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84503.0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天擎化工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郇建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天擎化工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京平劳人仲字第32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郇建明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天擎化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天擎化工有限公司所应支付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八万四千五百零三元零八分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春明助理审判员  张振宇助理审判员  胡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纪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