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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与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郭×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2694号原告王×,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开,女,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小美,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与被告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郭×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号,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主张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此不予采纳。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平谷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郭×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信小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