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义乌市翼承汽车修理部与陈永平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永平,义乌市翼承汽车修理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翼承汽车修理部,住所地:义乌市工人北路509号。经营者:朱旭军。委托代理人:张红亮,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永平为与被上诉人义乌市翼承汽车修理部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永平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永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永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16元,减半收取908元,由上诉人陈永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张淑英代理审判员 范继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梁昊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