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薛顺民与薛月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顺民,薛月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506号申请执行人:薛顺民,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辛岛社区***号。被执行人:薛月慧,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衡山路388号南港小区**号楼*单元201。申请执行人薛顺民与被执行人薛月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商初字第23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622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15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生宝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