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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2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东来不锈钢丝(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来不锈钢丝(厦门)有限公司,福建沃达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200-2号申请执行人东来不锈钢丝(厦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子夏。被执行人福建沃达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利泽。申请执行人东来不锈钢丝(厦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沃达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东来不锈钢丝(厦门)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福建沃达管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东来不锈钢丝(厦门)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朝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