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2181号原告马某甲,农民。被告程某,农民。原告马某甲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某经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定陶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马某乙。2012年春天,被告外出现搞传销,原告到西安劝其回家,后被告走时从家中带走现金40000元。自2013年5月1日原、被告失去联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在答辩期内也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定陶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马某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介绍认识后双方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生育一个女孩,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的发展,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从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相互体谅,互尊互爱,多些关心和照顾,少些埋怨和争吵,还是能够继续维持稳定和睦的家庭的。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未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马某甲与被告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凌云审 判 员 谢海龙人民陪审员 徐现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士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