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靳咏梅与程相勇、明雪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咏梅,程相勇,明雪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786号申请执行人靳咏梅,女,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程相勇,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明雪丽,女,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靳咏梅与被执行人程相勇、明雪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0596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程相勇在宁城农村商业银行四龙分理处6217370751100114945账号内的存款2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振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