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执6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舒城县启德文化院、桑立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城县启德文化院,桑立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600-2号申请执行人:舒城县启德文化院,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龙舒路,组织机构代码证7408674-6。法定代表人:胡汉龑,院长。被执行人:桑立慧,女,194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建设银行退休职工,住安徽省舒城县,户籍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城县人民法院(2015)舒民一初字第007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桑立慧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桑立慧在中国工商银行13×××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