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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旗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旗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27号原告鄂尔多斯市旗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贺二桃,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包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芦振,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旗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包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旗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旗峰商砼有��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38元,减半收取5019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旗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文 辉审 判 员  李 艳代理审判员  陈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海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