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黄秀文、甄柳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秀文,甄柳珍,黎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黄秀文,女,1983年5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台州市。申请执行人甄柳珍,女,1953年2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台州市。被执行人黎汉明,地址梧州市长洲区。黄秀文、甄柳珍申请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秀文、甄柳珍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焕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