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法执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玛希吉日嘎拉申请乌仁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玛希吉日嘎拉,乌仁其木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867号申请人玛希吉日嘎拉,男,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乌仁其木格,女,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乌民初字第1350号民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乌仁其木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乌仁其木格未按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乌仁其木格每月工资内扣留3000元,从2016年5月份开始至执行完毕止。二、以上扣留款项由乌审旗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领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双 胡 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