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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石本江与重庆加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本江,张然华,重庆加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651号原告石本江,男,194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高才兵,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然华,男,195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加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群沱路31号。法定代表人张然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本江与被告张然华、重庆加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冷爱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