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石本江与重庆加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本江,张然华,重庆加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651号原告石本江,男,194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高才兵,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然华,男,195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加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群沱路31号。法定代表人张然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本江与被告张然华、重庆加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冷爱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