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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7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沈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沈某甲,沈某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635号原告赵某某,男,1953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沈某甲,男,199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沈某乙,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沈某甲、被告沈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兰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