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许善耀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善耀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862号罪犯许善耀,现��押武夷山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古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善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2)宁刑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善耀在考核期内,曾于2015年6月因与罪犯邓晓超发生推搡行为被扣1次分,共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2.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2.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善耀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至2016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