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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执字第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家口宣化永惠物资经销处、张家口市宣化郊北物资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家口宣化永惠物资经销处,张家口市宣化郊北物资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4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培兴,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家口宣化永惠物资经销处负责人曹淑梅,经理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郊北物资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明,经理。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家口宣化永惠物资经销处、张家口市宣化郊北物资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015)宣县执字第445号之一]审 判 长  赵 燕人民陪审员  杨东生人民陪审员  郝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