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旭辉诉被告杨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辉,杨金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683号原告陈旭辉,男,1976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李荣堂,系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金涛,男,199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陈旭辉诉被告杨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旭辉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金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旭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旭辉撤回对被告杨金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旭辉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滕胜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