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2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880号原告张某某,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忠义,叶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靳某,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振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佳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