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执104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郝某与何某、郑某1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何某,郑某1,郑某2,郑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04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郝某,男,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何某,女,196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郑某1,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郑某2,女,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郑某3,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337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郝某诉何某、郑某1、郑某2、郑某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何某、郑某1、郑某2、郑某3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某2在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