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8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杜国辉与蔡秀碧人格权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国辉,蔡秀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8执196号申请执行人杜国辉,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蔡秀碧,女,1975年1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执行杜国辉与蔡秀碧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因未到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巫溪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8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两年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兴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银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