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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3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1003民初318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李仕君。被告付某。原告宋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孟宪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2012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沟通困难,感情不和,加上双方的子女阻挠,经常无端的打扰、干涉两人的正常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付某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二、被告的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身份信息情况。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均系有关部门出具的原件,具有其真实性、关联性。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举证和当庭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确认。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以上当事人的举证、法庭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现被告入住牡丹江爱民区北方乐园老年颐养院,被告同意离婚。据以上事实,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经调解,原告表示无和好可能,被告虽然未出庭,但在庭前法庭对其询问时表示同意离婚,因此,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离婚的条件。所以,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宋某与被告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宪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