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执1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薛丽华与马海峰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丽华,马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834号申请执行人:薛丽华,女,194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五村18外号。被执行人:马海峰,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北岭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薛丽华与被执行人马海峰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51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4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42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51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生宝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