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刑更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华某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1381号罪犯华某亮,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化州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茂化法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华某亮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华某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华某亮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1次,2015年9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华某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华某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洪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