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执民字第4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宁锋与冯永强、戴利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宁锋,冯永强,戴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4032号申请执行人:王宁锋,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委托代理人:杨建员,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永强,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戴利平,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王宁锋与被执行人冯永强、戴利平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西商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冯永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戴利平已被本院依法司法拘留十五日,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宁执民字第40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审 判 员 朱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宁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