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姚宗兰与李瑞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宗兰,李瑞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1执965号申请执行人姚宗兰,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玉环县。被执行人李瑞尧,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玉环县。申请执行人姚宗兰与被执行人李瑞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5)台玉商初字第44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于2016年3月20日前偿付申请执行人26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00元、申请执行费38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李瑞尧同时系本院(2014)台玉执民字第3377号案被执行人,现查找不到其确切住所。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即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2年10月至2016年4月间,本院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向全省各金融机构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资金情况,没有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没有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向本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姚小兰共同共有坐落于玉环县大麦屿街道陈北住宅小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及其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玉国用第03062号),本院于2015年2月裁定对此进行拍卖,2015年12月以580000元成交,所得价款扣除强制执行费用66726元并清偿优先受偿债权178365.29元后,已不足以清偿债务。本案债权按比例受偿32110元,尚欠227890元未予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间通过玉环电视台等媒体对其予以公开曝光,并决定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现无确切住所、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现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足以清偿债务,又查找不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1执9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连俊辉审 判 员 林新艇代理审判员 金建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绍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