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003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003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88年7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0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某在大陆汽车电子芜湖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收入15000元。现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在大陆汽车电子芜湖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收入15000元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