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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003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003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88年7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0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某在大陆汽车电子芜湖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收入15000元。现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在大陆汽车电子芜湖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收入15000元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