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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济南久方餐饮有限公司与王书元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高瑞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1464号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赵强,经理。委托代理人汪运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丽,该单位员工。被告高瑞玲,女,195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受理的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高瑞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被告已缴纳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瑞玲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高瑞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春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文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