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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22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杨某与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22民初196号原告杨某(曾用名杨珠),女,汉族,住大埔县。被告郭某甲,男,汉族,住大埔县,现外出做工。原告杨某诉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广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到大埔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无购置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年××月××日婚生男孩郭某乙。由于原告对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不务正业,对家庭不负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双方性格不合,夫妻已分居生活,三年多没有见面。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杨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婚生男孩郭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个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郭某甲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开庭时缺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到大埔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无购置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年××月××日婚生一男孩郭某乙,现随被告父母一起生活。婚后夫妻双方一起外出做工,2011年,双方发生纠纷后分开做工,2012年8月开始双方没有联系,分开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15年2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准许原告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尔后,原、被告依旧未能取得联系,双方并无和好。今年2月2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郭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个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案经审理,由于被告缺席,无法进行调解。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属自主婚姻,但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从2012年8月开始,双方失去联系,夫妻关系日渐疏远,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婚生男孩郭某乙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本着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原则,原告要求由被告抚养婚生男孩郭某乙,原告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5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二、婚生男孩郭某乙由被告郭某甲负责抚养,原告杨某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500元,至男孩郭某乙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广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锋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