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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民终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延安凯力工贸有限公司与刘延峰、康宏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延安凯力工贸有限公司,刘延峰,康宏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凯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付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青生,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延峰,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宏斌,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延安凯力工贸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3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225民事判决;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上诉人延安凯力工贸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冯晓彬审 判 员  牛 锐代理审判员  侯丽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路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