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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1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文强与柴乐婷、柴社良、杨金叶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强,柴乐婷,柴社良,杨金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1执60-3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强。被执行人柴乐婷。被执行人柴社良。被执行人杨金叶。申请执行人李文强与被执行人柴乐婷、柴社良、杨金叶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洛南民初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柴乐婷、柴社良、杨金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李文强彩礼人民币21200元。权利人李文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3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柴乐婷、柴社良、杨金叶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柴社良在中国农业银行洛南永丰分理处有存款3400元,本院依法对该款项予以扣划,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本次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5)洛南民初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下落或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 明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斌 关注公众号“”